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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项)
发布日期: 2016-07-2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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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统计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网络、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一种或多种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检查。
(二)依法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统计检查任务。需要查询问题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逾期未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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