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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 2012-10-31 15:57

柳统字〔200711

 

 

关于印发《柳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局各部门:

    《柳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

 

      

 

 

 

 


   柳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下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促进依法统计,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统计行政纪律,提高统计工作效力和水平,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巡查对象

巡查对象主要是各县(区)统计局及下属乡镇统计站。

二、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自治区统计制度及柳州市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四)中央和地方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巡查形式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巡查主要采取听取被巡查单位统计部门工作汇报,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及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检查有关统计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数据的方式进行。

市统计局一般每年对六个县(区)统计局开展一次巡查,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的乡镇统计站进行巡查。

四、巡查工作组的组成

巡查工作组根据巡查工作任务的需要组成,人员构成从市统计局各科室抽调,也可以从县区统计局抽调。巡查组组长一般由市统计局党组成员担任,也可以由市统计局党组指定。

五、对巡查工作的要求

(一)巡查组在巡查工作结束时必须将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巡查报告,及时报市统计局党组。市统计局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将巡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或者抄送相应县(区)政府。

(二)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细致深入,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对巡查报告负责。

(三)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虚心地听取被巡查单位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五)市统计局应当做出巡查计划,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巡查对象。巡查对象应当在市统计局巡查前安排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

(六)巡查对象应准备好具体汇报材料以及供查阅的有关资料。

(七)巡查组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活动,被巡查单位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应当回避。

(八)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应当与被巡查单位的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六、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和做出相关处理。

巡查对象应针对巡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认真整改,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有关科室要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相应制度、办法的意见报市统计局党组。

市统计局党组将定期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党风和廉洁自律以及本办法的行为,被巡查的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向市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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